张连起委员让股权激励真正成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有力举措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对境内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的相关规定上。经过近五年来的政策施行,切实起到了激发创新人才活力,发挥企业创新主体的支持作用。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政策限制条件过于严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负担较重,纳税时点早、境内外公司股权激励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统一等,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围绕完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提出有关建议,他表示,要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政策的限制条件,并进一步解释,在对海外架构企业强化资金、税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同时,放宽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的限制,将海外架构的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纳入可享受政策的范围内。这既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企业在全球吸引人才,抢占科技领域制高点,也有利于培育我国的跨国企业,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有力支撑。其次,考虑到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研发人员占比高,股权激励对象覆盖面大,股权激励采用直接授予方式容易导致未来上市环节存在法律障碍,容易因员工频繁流动加大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成本,建议明确企业授予员工股权,不管是采取直接授予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授予的方式,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另外,鉴于非上市高科技企业员工的构成特点,以及股权激励在公司发展不同阶段的安排,建议将101号文设定的30%的授予比例限制放宽到50%,或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据实享受政策优惠。
最后,他还强调,要统一境内外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消除内外有别的政策歧视。他讲到,从政策的公平性角度出发,对境外上市公司对境内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同样可享受境内上市公司适用的递延纳税政策。在制定新的政策时,应将境内外上市公司都纳入政策享受主体范围。
作者:闫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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